贵州东方世纪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与贵州东方世纪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1民初2814号
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经营者:***,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贵州东方世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凯尼大厦14层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其余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与被告贵州东方世纪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建筑材料租赁以第三人**的准确身份信息现暂时不能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建筑材料租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