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2民初242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能,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广西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2区贵城8层8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53210X。
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7697.2元,减半收取384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厚鹰
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
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意荣
书 记 员 韦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