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6民初1451号之三
原告:***,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兴,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2区贵城8层8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53210X。
法定代表人:杨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丽,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仕,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兴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997367203。
法定代表人:肖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西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柳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
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2元(原告***已预交13512元),减半收取计675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7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覃柳宾
人民陪审员 覃素芬
人民陪审员 韦玉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