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2民初165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壮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德(原告***表弟),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2区贵城8层8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53210X。
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丽,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仕,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被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21年8月11日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本诉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生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 襄
书 记 员 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