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佳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与沭阳佳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890号
原告: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禅武村三组(禅武大桥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沭阳佳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花园2幢2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仲从雨。
被告:***,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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