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02民初56号
原告: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0543569W。
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40250972577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天宁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市天宁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鉴定费共计35万元,并从2020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结构检测、鉴定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养老中心房屋结构检测、鉴定,合同包干价35万元。该检测工作原告于2016年8月完成并提交了检测报告。2019年7月17日,该工程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该工程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原告的检测费,但至今被告仍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本院。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结构检测、鉴定协议书》,由原告承接被告的房屋结构检测、鉴定业务,合同约定:检测、鉴定费用包干总价为35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综合验收后支付50%,剩余50%在一年内付清。原告于2016年8月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了检测报告。2019年7月17日,被告建设工程通过了验收。
2021年12月28日,原告为索要检测费、鉴定费而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房屋结构检测、鉴定协议书》、《检测鉴定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结构检测、鉴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检测、鉴定服务,被告并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鉴定费共计3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常州市天宁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