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102号
原告:烟台渤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渤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烟台渤海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渤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赵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