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李东明、薛培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1日,现住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薛培宏,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2日。住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068422342。
法定代表人:伍进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明与被执行人薛培宏、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东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81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李晓勤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元婷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