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秦皇山渔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恢7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平华。
委托代理人郁志焱,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秦皇山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CAIJINHONG。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XXX号房地产,本院于2019年5月9日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若继续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因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景华
审 判 员 葛少锋
审 判 员 王见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广旺
书 记 员 周广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