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绿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4631号
原告:***,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王明,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东黎,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上海戎韬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新街17号4幢1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琴,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上海毅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7层7101室。
法定代表人:万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涟鄂,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6幢230C。
法定代表人:彭平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琴琴,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志焱,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与被告孙东黎、上海戎韬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绿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三原告在庭审中,当庭撤回了对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撤回对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潘永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琼
书 记 员 胡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