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740号 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6幢23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海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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