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593号
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6幢23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皇山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CAIJINH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秦皇山渔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