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81民初8375号
原告:侯传奇,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承良,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真锋,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宵宵,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教育印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寿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浩,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传奇与被告**、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公司)、山东教育印务中心(以下简称印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传奇的诉讼代理人鞠承良、黄猛,被告**、润恒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于宵宵,被告印务中心的诉讼代理人赵义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传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暂计2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教育印务中心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在第二次庭审中明确要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被告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在其过错责任内同样承担50万元的补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10月份,原告按照山东教育印务中心的要求对位于山东财经大学明水校区印务中心命题楼进行装修并实际施工完毕。2016年12月5日,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发布了原告上述施工项目的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款为196万元,本案经2018年11月29日开庭查明最终结算价格为2143425.89元,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96万元款项。被告**与被告山东润恒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上述装修项目由原告实际施工,该工程未组织原告进行竣工结算,而是本案被告**、润恒公司、印务中心有关领导建立在原告已经实际施工并全部竣工的基础上,三方相互结合恶意串通,通过虚假招标投标的方式将本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未予以合法支付,基于本案的事实与理由尚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50万元工程款,待全案结束后再另案主张剩余的工程款项。
**、恒润公司共同辩称,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其工程款,双方结清所有款项,润恒公司已经完全履行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义务,答辩人亦未扣留侯传奇任何保修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二、被答辩人超出约定期限完成施工,给答辩人造成重大损失,且被答辩人装修的工程严重不合格,但从不履行保修义务,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所述润恒公司与印务中心、**三方恶意串通、虚假招标的主张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印务中心的命题楼装修工程和大会议室装修工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且因印务中心印务工作特殊与润恒公司签过保密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四、原告主张的润恒公司与印务中心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润恒公司与侯传奇签订的合同亦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印务中心辩称,印务中心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恒润公司工程款,原告诉求与印务中心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印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30日,甲方**与乙方侯传奇签订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山东财经大学明水校区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预算总造价为82万元。工期为30天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付款约定为合同签订时付合同价30%,木工收尾时付合同价30%,主材安装付合同价20%,工程竣工验收完,付清工程尾款等。
同日,**向侯传奇支付24万元,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装修预付款24万元整。
2016年8月20日,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进度款20万元整。
2016年8月30日,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进度款10万元整。
2016年9月9日,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进度款4万元整。
2016年9月12日,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进度款13.4万元整。另收,给工人半天工资200元,共计13.42万元整。
2016年10月8日,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进度款4.2万元。
2016年11月5日,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款2.2万元整。
2016年11月21日,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装修进度款0.4万元整。
2017年1月24日,侯传奇书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装修工程尾款17.6万元整,工程款已结清。
2、2016年12月12日,甲方印务中心与乙方润恒公司签订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全额垫资承包,工程期限为30天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施工期以材料进场日第二天起计算),工程造价为1945386.5元,若施工过程中有增减项目的,经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能增减该部分费用等。
后该工程经印务中心、润恒公司以及山东明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方会审后,形成工程计算审核定案表,审核结果为送审结(预)算值为1950486.92元,审核结(预)算值为1626733.21元。
3、2016年12月12日,甲方印务中心与乙方润恒公司签订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大会议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印务中心大会议室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全额垫资承包,工程期限为30天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施工期以材料进场日第二天起计算),工程造价为548374.29元,若施工过程中有增减项目的,经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能增减该部分费用。
后该工程经印务中心、润恒公司以及山东明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方会审后,形成工程计算审核定案表,审核结果为送审结(预)算值为552346.08元,审核结(预)算值为516692.68元。
2017年1月17日,印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润恒公司工程款20万元。
2018年2月5日,印务中心通过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润恒公司命题楼装修工程款80万元。
2018年3月20日,印务中心通过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润恒公司命题楼装修工程款14万元。
2018年4月8日,印务中心通过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润恒公司装修工程款603425.89元。
2018年4月18日,印务中心通过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润恒公司装修工程款40万元。
以上共计支付2143425.89元。
4、2017年1月24日,**与侯传奇签订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和大会议室装修工程保修协议,协议中注明,“侯传奇承包的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和大会议室装修工程,已于2016年9月14日交付使用,所有工程款已于2017年1月24日全部支付给侯传奇等。”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合同,被告**和润恒公司提交的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大会议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和大会议室装修工程保修协议、收条,以及被告印务中心提交的工程计算审核定案表、收据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合同》是由侯传奇与**两个自然人之间订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由此可知,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包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定条件。本案中,侯传奇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即进行涉案工程施工,其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鉴于侯传奇已实际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其在该项建设施工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故可参照双方签订的《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合同》结付涉案工程款,即82万元。因双方并未就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大会议室的装修施工签订书面合同,结合侯传奇书具的系列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工程款项的收条,且2017年1月24日的收条中明确载明今收到**山东教育印务中心装修工程尾款17.6万元整,工程款已结清,故认定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和大会议室的施工总款项共计95.82万元。侯传奇认为润恒公司与印务中心进行虚假招标投标,二者之间签订的相关施工合同属无效,并主张相关工程结算是由其与印务中心签订,工程款亦应支付给侯传奇,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侯传奇与**签订的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命题楼装修合同无效,但原告已经完成施工,工程已实际交付印务中心使用,参照双方签订的命题楼装修合同并结合侯传奇书具的收条,可以认定侯传奇已收到全部施工工程款,并不存在拖欠支付的情形。现侯传奇要求**再行支付50万元工程款,并要求润恒公司、印务中心在其过错责任内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侯传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侯传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舜
人民陪审员  张工业
人民陪审员  鹿清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常冉冉
书 记 员  纪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