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执1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巨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福绵镇福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59540255F。
法定代表人:肖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世锋,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善进,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皇马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64020111E。
法定代表人:杨文海,总经理。
广西巨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2019)钦仲案字第3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巨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1498144.7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钦州市钦××××工业××区××区××楼、××库、××间、××房、××房、××中心、××厂房等七处厂房车间等地上建筑物;轮候查封面积为23911.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由其他人民法院先行查封,需待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行处置。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分文。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海陆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辉
审 判 员 李 洪
审 判 员 樊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子钦
书 记 员 吕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