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753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以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