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执保23号
申请人:湖南光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39号中江佳镜天成小区6栋2801。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申请人湖南光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光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4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开户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账户,帐号:51×××56。开户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帐号:58×××15。开户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分行,帐号:14×××9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杨树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舒 锐
书 记 员 杨梓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