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916号
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杰,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栋1单元8楼8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兰,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黎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思倩
书 记 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