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雅金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423民初141号
原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雅金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四段****(宏泰机电公司内)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金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