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4民初3265号
原告: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北乡双马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6948393606。
法定代表人:蒋燕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席学,系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栋1单元8楼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647065M。
法定代表人:张家兰。
原告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竹县金建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8元,由原告大竹县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