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4民初2327号
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成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蒋燕,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栋1单元8楼8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兰,总经理。
被告:赵明全,男,1969年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谢林兵,男,1981年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明全、谢林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由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文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