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23执443号
***、***、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工程款71万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不足部分。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