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10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具生活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HRPQ6C。
经营者:郑乃松,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四川雍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67423407E。
法定代表人:张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兰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5602X3。
法定代表人:高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栋1单元8楼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647065M。
法定代表人:张家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56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雍桥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