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1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禹州市滨河大道西段。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9日,住郑州市。
申请人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81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逾期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4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