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081行初18号
原告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滨河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禹州市振兴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办事处副主任、公职律师。
原告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州市三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一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