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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7执162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路**号。
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住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区罗马**道一道。
关于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53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我院在2016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532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执行员  卞卫明
执行员  朱 强
执行员  刘 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