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香。
被告:***,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诉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