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922号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冠敏、郑婉婉,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振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斯火君。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雅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