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5011号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DB4MP8Q。
法定代表人:赵伟清。
委托代理人:楼冠敏、郑婉婉,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7974671XJ。
法定代表人:斯火君。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再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项凯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韦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