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328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剡溪路257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44074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392号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1568-8。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上窑村,组织机构代码:7429345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葛XX,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为票据质权纠纷的(2016)浙0105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葛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3446084.46元,并支付利息1334526.07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自2016年1月29日至垫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承兑汇票约定的另行计付),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葛XX在人民币4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45元、申请执行费502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葛XX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葛XX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2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琰
审判员方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