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越执民字第96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葛XX。
被执行人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葛XX。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金时代广场步1030、1031号房产,申请执行人得拍卖款1682505元。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961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