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飞马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6执940号
申请人南京华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聂廷亮。
被执行人西安飞马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逸翠园-西安(二期)3幢1单元11层1116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飞马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飞马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华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及赔偿损失19833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飞马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南京华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将被执行人西安飞马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法定代表人***银行存款55096元,后***同意本院依扣划4万元。因案件期限已到,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9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执行员黄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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