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198号
原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崇仁镇操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膑,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成炎。
原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74元,减半收取计298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37元,由原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校军
人民陪审员张明
人民陪审员相志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月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