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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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996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操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吴校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鸣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