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历下区***管租赁站诉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2822号

申请人:历下区鑫宝架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路道东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2MA3LD0HHXD。

经营者,叶兴森,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美阳,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43958Y。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申请人历下区鑫宝架管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历下区鑫宝架管租赁站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历下区鑫宝架管租赁站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