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历下区***管租赁站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6556号
原告:历下区鑫宝架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路道东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2MA3LD0HHXD。
经营者:叶兴森,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美阳,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43958Y。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原告历下区鑫宝架管租赁站诉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历下区鑫宝架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历下区鑫宝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