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鲁盛建筑机械租赁站、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463号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耿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12600366667。

经营者:郝广胜,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城大道18号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43958Y。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经理。

被申请人:吴长勇,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葛礼海,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长勇、葛礼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479184.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长勇、葛礼海银行存款人民币479184.4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