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4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鲁盛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耿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12600366667。

经营者:郝广胜,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城大道18号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43958Y。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葛礼海,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鲁盛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礼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791财保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礼海银行存款人民币479184.4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鲁盛建筑机械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礼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