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2223号之一
原告: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QL4X3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2-542。
法定代表人:庄志建。
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43958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城大道18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被告:**,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71元,减半收取120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86元,由原告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