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7210号
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伊道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32号西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志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