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海扎木等与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2民初2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马海扎木,男,彝族,生于1968年5月3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
原告:马海都哈,男,彝族,生于1989年3月16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
原告:马海都古,男,彝族,生于1994年5月19日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
原告:马林,男,彝族,生于1968年3月2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
原告:阿说哈古,男,彝族,生于1972午5月13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
原告:方龙,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13日,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冕宁县。
原告:金恩先,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7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金洪涛,男,汉族,生于1997年11月1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孙美祥,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2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蒋忠学,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印绪祥,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张绪伦,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冕宁县。
原告:陶志秀,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29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穆恩明,男,汉族,生于1946年12月3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叶战财,男,藏族,生于1961年5月2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蒋忠伦,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陈明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23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邓宇翠,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6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徐仕芬,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7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金丽,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余祥云,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6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邓宇清,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宋远洪,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马嘿衣木子,男,彝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沙马尔呷,男,彝族,生于1989年9月29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吉沙建祥,男,彝族,生于1986年4月2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吉勒施呷子,男,彝族,生于1979年11月27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刘琼,女,彝族,生于1977年4月2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苏金明,男,彝族,生于1997年10月25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补约补迫,男,彝族,生于1981年2月2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马嘿约呷,男,彝族,生于1971年6月15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苏足姑坡,男,彝族,生于1974年6月7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苏足伍切,男,彝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表:***、马林、马嘿依木子、吉勒施嘎子、宋远红,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彪,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5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冰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金洪,男,彝族,生于1972年9月23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
原告***、马林、马嘿依木子、吉勒施嘎子、宋远红等34人与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金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马林、马嘿依木子、吉勒施嘎子、宋远红等34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林、马嘿依木子、吉勒施嘎子、宋远红等34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林、马嘿依木子、吉勒施嘎子、宋远红等34人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金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林、马嘿依木子、吉勒施嘎子、宋远红等34人承担。
审 判 长 邱 远 鹏
审 判 员 吉力木加
人民陪审员 罗 志 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吴 建 华
书 记 员 罗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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