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33569。
法定代表人:王冰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镜,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樵店乡政府街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21777916667L。
法定代表人:王宏杰,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该政府武装部长兼副乡长。
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支付下欠质保金172883.00元,承担诉讼费4643.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就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樵店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7日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823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何 雷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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