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794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锦隆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8160865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27号20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170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锦隆昌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计14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