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1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凤凰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642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0)皖1102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4843.4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因终审判决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4843.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有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