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宁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9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64248。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宁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5831190T。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宁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案款人民币40812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安徽宁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宁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开户信息的银行账户,但其余款不足以偿还其所负债务,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不愿缴纳全部的评估费用,该案我院将以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进行评估拍卖。
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宁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未有实现债权的情况,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顾 陶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