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3民初21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12号1栋2单元13层13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第三人:四川祥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南三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祥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