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民初931号之一
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高阳。
被申请人: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荣县的成套住宅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