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民初931号之二
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高阳。
被申请人: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自贡高新科技支行2303302309201049683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