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民初931号之五
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高阳。
被申请人: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粤鸿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651000132000083266账户内的存款在53万元内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