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2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42481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6层1602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8619.42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平
人民陪审员杨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