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2076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庆,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51046D。
法定代表人:贾玉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天成名都A区2-1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3YACP43。
负责人:罗汝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计1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月